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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到账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这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何不愿做“老赖”?


(相关资料图)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强制执行并非“一锤子买卖”和“只抓药方”,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思路,不断研究执行的方式方法,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月24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成铁一院在处理一起执行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实际上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有钱不还的“老赖”,而是在正常地履行还款义务,每个月工资到账后都在积极向申请人方还款,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王某和申请人方的代理律师约定,每月为王某保留一部分工资保证其生活基本开销和其他银行的应还款项,余款皆由法院扣划至申请人方账户,双方据此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原来,这起执行案件要从王某接收到的一份来自成铁一院执行局的《执行通知书》说起。这是他逾期多年仍未结清XX银行的贷款换来的一纸文书,也意味着他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处控制。他工作稳定,虽在多家银行有巨额贷款,但并未恶意拖欠,每个月工资发放过后都会立刻向其中两家银行积极还款。

由于欠款对象与总数额过多,王某忘记向本案中的申请执行人还款,在本院对其银行账户等资金进行冻结、《执行通知书》送达其手中后,“过去的贷款记忆突然攻击到他”。王某联系到执行员,了解案件进展和自己财产的控制状态,同时说明了自己的经济情况,表示自己工作稳定,愿意在每个月工资到账后积极向申请人方还款。

法官提醒,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故而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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