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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最新修订,10月起正式施行!

广场舞喧闹,机动车“炸街”,装修声太吵……这些噪声污染问题如何解决?

8月20日,记者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资料图)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在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5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新《条例》明确,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避免产生噪声对他人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他人造成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由物业服务人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告知可能会受到噪声污染影响的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室内装修。

新《条例》还明确,机动车、电动车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防盗报警装置失控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物业服务人员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应当采取降低噪声、调整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新《条例》中还明确了处罚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其他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相关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来源:银川新闻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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