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什么原因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征收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第八条提到了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的情况。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资料图)
一、国防、外交的需要。如果是因为国防、外交需要占用企业土地或者房屋需要进行征收。
二是行政部门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就是基础设施的修建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或拆迁。
第三,因为行政机关组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因为公共事业的需要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一项中人们见得比较多的可能就是环保和防灾减灾的需要而进行的征收。
第四,安居工程的需要,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
第五,行政部门组组织的对危旧改造,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改造的需要,也是可以进行企业征收或企业拆迁的。
第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可以对国有土地上企业进行拆迁或者征收。
只能是符合上述的几个原因才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或拆迁,否则是不允许的。
这里边需要详细说明的是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的需要进行拆迁,是不允许的。
那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必须依据《条例》的第17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比如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还有土地。
虽然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在《条例》中没有涉及到,关于土地的补偿主要是依据《物权法》第42条、121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土地也应当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流程是非常复杂的,同时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并且,此流程中的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评估的程序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土地应当不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可以参照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部门施政过程中,应当履行践诺等相关的规定,如果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违反了之前的约定的应当如何进行补偿,直接涉及到企业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遇到国有土地被收回,不知道该如何补偿的时候,可以向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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